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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獎補政策: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推介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9-12-23     【轉載】   來自:中國海峽人才市場

一、申報條件


申報對象包括機構、個人和自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用人單位,但不包括我省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組織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推介或引進的人才在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畫”(含經中組部批准變更至我省的國家“千人計畫”人選)、省引才“百人計畫”,或直接被認定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A、B(含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下同)、C三類。


2.在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畫”和省引才“百人計畫”的人才須為2012年9月25日《福建省關於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暫行辦法》頒佈實施之後公佈的人選,即從第三批省引才“百人計畫”和第十批國家“千人計畫”開始實施。


3.入選人才須已在我省到崗履職,未到崗的暫不兌現,已調離我省的不再兌現獎勵資金。


二、獎勵標準


  1. 推介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我省入選國家“千人計畫”的,獎勵10萬元(在外省入選國家“千人計畫”的人選,引進到我省,確認為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獎勵3萬元);入選省引才“百人計畫”的,獎勵5萬元;確認為A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獎勵10萬元;確認為B、C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獎勵3萬元。


2.推介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同時入選國家或省級各類人才計畫的,按“就高從優不重複”的原則進行獎勵。


3.用人單位以獵頭方式自行引進的,按獵頭經費30%、最高10萬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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