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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獎補政策: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9-12-23     【轉載】   來自:福建師範大學人事處

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主要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高層次人才,是指從福建省外引進,按照本辦法直接審核確認的傑出人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急需緊缺創業創新人才。不含正式調入福建省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及以引進生方式選拔引進的優秀畢業生。以政府僱員、政府特聘專家等形式引進的,可按條件和程式確定為引進高層次人才,並享受相關待遇。


引進高層次人才應具有較強的創業創新能力,學術技術、經營管理水準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能夠引領和帶動福建省某一領域科技進步、產業升級、文化繁榮、社會發展和管理服務水準提升。個人(含曾創辦企業)信用記錄良好。


從境外引進的,應為目前在境外,或近3年內從境外到中國大陸(不含福建)工作或自主創業(超過3年的視同境內引進)。


二、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方式及基本條件


1. 受聘。近1年內來福建省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每年在福建省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月的勞動合同,擔任企事業高管以上職務或相當技術職務;用人單位支付年薪達到所在設區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上的(企業4倍,事業單位2.5倍)。


2. 合作。近1年內,個人或所在機構與福建省機構合作創建公共平臺(含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體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等人才發展平臺,政產學研合作平臺,金融、貿易、旅遊、電商、文化藝術、文化創意、科研設計等綜合平臺);擔任專案主要負責人或首席技術官,專案建設和郀I3年內每年在閩工作時間不少於3個月;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佔專案投資10%以上;擁有專案郀I所需的人才團隊或戰略性夥伴。


3. 創辦企業。近1年內正式在福建省內註冊企業,擔任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總裁或技術總負責人之一,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跟進的風險投資佔創業投資30%以上,擁有專案研發、成果轉化所需的部分資金(不少於50萬元)和一支技術研發、生產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新人才團隊。


4. 受派。受省外企業(機構)選派到福建省內分支機構、企業或專案工作,在選派企業(機構)擔任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職務,在福建省內受派機構(企業、專案)擔任高管以上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職務;3年內每年在閩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選派和受派單位支付年薪合計達到所在設區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倍及以上。


三、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分類及評價認定標準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分為傑出人才(A類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創業創新人才(C類引進高層次人才),各類引進高層次人才應符合的資格條件為:


(一)A類引進高層次人才(傑出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經濟等獎項)。


2. 以下國際獎項獲得者:中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美國國家科學獎章、美國國家技術創新獎章、法國全國科研中心科研獎章、英國皇家金質獎章、科普利獎章、圖靈獎、菲爾茲獎、沃爾夫數學獎、阿貝爾獎、拉斯克獎、克拉福德獎、日本國際獎、京都獎、邵逸夫獎。


3.中國、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麥、挪威、芬蘭、比利時、瑞士、奧地利、荷蘭、西班牙、澳大利亞、新西蘭、俄羅斯、以色列、印度、烏克蘭、新加坡、韓國的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員(member)或高級成員(fellow),見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網站http://www.bic.cas.cn); 臺灣中央研究院院士。


4. 擔任過世界500強企業(見說明1)總部董事會成員、首席技術官或技術研發負責人;或上證50樣本股、滬深300樣本股、深證成份股、深證100成份股、上證180成份股等上市公司董事長、總裁、首席技術官或技術研發負責人。


5. 國際成熟自由港、自貿試驗區或國際知名開發區管理機構負責人。


6. 國際著名金融機構(見說明2)首席執行官或首席專家,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見說明3)首席執行官。


7. 擔任過國際著名學術組織(見說明4)主席或副主席,擔任過國際標準組織(ISO)標樣委員會委員。


8. 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前100名大學(見說明5)的校長、副校長。


9. 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計畫專案成果負責人或首席科學家。


10. 擔任過國際著名藝術比賽(見說明6)評委會主席、副主席。


11. 近5年內,獲得過國際著名建築獎(見說明7)、著名文學獎(見說明8)、著名電影、電視、戲劇獎(見說明9)、著名音樂獎(見說明10)、著名廣告獎(見說明11)中最高級別個人獎項及國際一類藝術比賽(見說明6)大獎。


12. 近5年內,獲得過國際著名工業設計iF獎的金獎,或紅點獎的至尊獎。


13. 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核心技術國內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競爭力、形成有獨創性領先性的商業模式,年銷售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3年內企業成長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首席技術專家。


14. 經設區市(區)或省(中)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研究,並報省人社廳、省委人才辦研究同意,有明確資格條件標準可直接確認的。


(二)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近10年內擔任過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前200名大學的教授1年以上,或前100名大學的副教授3年以上。


2. 具有下述各崗位經歷之一的高層次人才:擔任過世界500強企業(見說明1)二級公司或地區總部高管以上、技術研發負責人;近10年內擔任過上證50樣本股上市公司中層正職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崗位3年以上,或滬深300樣本股、深證成份股、深證100成份股、上證180成份股等上市公司公佈的高管以上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崗位1年以上。


3. 近7年內擔任過下述企業之一的高管以上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崗位1年以上的: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市值100億元以上,年稅收5000萬元以上,公司規模3000人以上。


4. 近5年內所在企業獲得以下榮譽或稱號之一,並擔任企業(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崗位1年以上的: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創新型企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863)計畫承擔單位、中國軟體100強、工信部電腦資訊系統整合一級資質、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單位、國家引進外國智力示範單位、國家級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中國優秀招牌髽I。


5. 近5年內,擔任過國際高水準科技期刊(《期刊引用報告》JCR一、二區)正、副總編(主編)。


6. 有1年以上工作經歷、近5年內畢業於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前100名大學(見說明5)的博士;


7. 師從符合A類引進高層次人才資格條件的高層次人才的博士。


8. 擔任過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國立研究所所長、首席研究員或國家實驗室主任、高級研究員。


9. 擔任過國際著名學術組織的高級成員(fellow,見說明4)。


10. 近5年內,獲得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科學基金傑出青年類資助的人才。


11. 擔任過國際著名藝術比賽(見說明6)評委會評委,或擔任過國家級重大藝術比賽或藝術節評委會主任。


12. 近5年內,獲得過國際一類藝術比賽二等獎以上或國際二類藝術比賽大獎(見說明6),或獲得過國家級重大藝術比賽或藝術節政府獎項一等獎。


13. 近5年內,獲得過國際著名工業設計iF獎或紅點獎的產品設計獎、傳達設計獎、包裝設計獎。


14. 近7年內,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專業領域影響因數25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發表論文的第一或通訊作者(含同等貢獻作者)。


15. 近10年擔任過下列職務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榮譽學部委員,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首席專家,973計畫、863計畫的首席科學家,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畫專案負責人,國家一級學會理事長或執行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學科)帶頭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學科)帶頭人。


16. 國家級人才計畫人選,包括:國家「千人計畫」入選者,國家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特支計畫」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計畫」入選者,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青年科技獎獲得者。


17. 近5年獲得以下獎項之一者: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前3位完成人,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前3位完成人,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前5位完成人、一等獎前3位完成人,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前3位完成人,長江學者成就獎,中國青年科學家獎,中國專利金獎前3位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孫治方經濟科學獎,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


18. 在福建省外獲得符合中組部、人社部等五個部門《關於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7號)規定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的(見說明12)。


19. 用人單位支付年薪達到所在設區市(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倍及以上的(憑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20. 經符合A類資格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推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①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主要完成人;②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專案的主要負責人;③所攜帶項目基礎穩固,技術水準達到國內領先,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具有較高成長性項目的創業人才;④具有博士學位,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機構擔任副教授以上及相當職務;⑤在海外知名企業或機構擔任中高級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或國際規則、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21. 近5年內在國際成熟自由港、自貿試驗區或國際知名開發區管理機構擔任中層正職或相當管理崗位3年以上。


22. 福建省精準引才目標庫人選。


23. 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核心技術國內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競爭力、形成有獨創性領先性的商業模式,年銷售額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額25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3年內企業成長性年平均50%以上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首席技術專家。


24. 經設區市(區)或省(中)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研究,並報省人社廳、省委人才辦按程式研究同意,有明確資格條件標準可直接確認的。


(三)C類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創業創新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擔任過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前200名(見說明5)大學的助理教授;


2. 有1年以上工作經歷、近5年內畢業於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同時排前200名大學(見說明5)的博士,但未被確認為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


3. 近7年內,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含同等貢獻作者)在國際高水準科技期刊(所在專業領域《期刊引用報告》JCR二區以上)發表論文5篇。


4. 近5年內擔任過上市公司公佈的高管以上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及相當技術崗位1年以上,但未確認為A、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的。


5. 經符合A類資格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推薦,但不符合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條件的;或經符合B類資格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推薦,且符合相當於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資格條件中第20款所列推薦條件之一的。


6. 近5年內在國際成熟自由港、自貿試驗區或國際知名開發區管理機構擔任中層副職或相當技術崗位3年以上。


7. 以受聘方式引進,55周歲以下,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院校、醫療機構、科研院所、跨國公司、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機構中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才,或擔任過中層以上職務的經營管理人才,且所攜帶專案基礎穩固,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經設區市以上科技部門(智慧財產權部門)組織專家確認技術水準達到國內領先以上,具有較高成長性項目的。


8. 以受聘方式引進,在A、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創領辦企業(機構、項目),福建省院士專家示範工作站、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省級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以上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研平臺所在企業,省級以上高科技企業,福建省龍頭企業,所在設區市納稅前10強企業等企業(機構)工作的核心科技研發人員;用人單位支付年薪高於所在引進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達一定比例以上的(企業6倍,事業單位4倍)。


9. 近5年內,獲得過下列獎項之一者:國際著名工業設計紅點獎的設計概念獎,國際一類藝術比賽三等獎或國際二類藝術比賽二等獎以上(見說明6)


10. 近5年內,獲得下列獎項之一者: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前3位完成人,中國專利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國家級重大藝術比賽或藝術節政府獎項二等獎,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單項獎主要作者和主要演員前3名,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單項獎一等獎、二等獎第1名,全國播音主持「金話筒」獎,中國服裝設計金頂獎,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前2位完成人,中國出版政府獎優秀出版人物獎,光華龍騰設計創新獎(中國設計業十大傑出青年),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


11. 近5年內,擔任過下列職務之一,且負責專案通過驗收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專家組成員,或專案(課題)第一副組長、分課題組長;國家科技支撐(攻關)計畫課題第一負責人;國家「973計畫」專案首席科學家助理或課題組第一負責人;國家「863計畫」主題專案或重大專案首席專家或專題組組長、副組長;國家軟科學研究計畫重大專案第一負責人;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計畫專案中方專案第一負責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優秀成果專案第一負責人。


12. 近5年內,擔任過下列職務之一者:全國專業標準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級重大藝術比賽或藝術節評委會副主任;國家精品課程負責人;高等院校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


13. 擁有國際發明專利或核心技術國內發明專利,或掌握核心競爭力、形成有獨創性領先性的商業模式,年銷售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額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3年內企業成長性年平均30%以上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首席技術專家。


14. 經設區市(區)或省(中)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研究,並報省人社廳、省委人才辦按程式研究同意,有明確資格條件標準可直接確認的。


五、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政策支援


安家補助。A、B、C三類高層次人才到崗落地後,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安家補助。其中,境外引進的,分別按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國內引進的,分別按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中直單位和廈門市引進的,省財政按上述標準的一半補助)。屬受派方式引進的,按照上述標準,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同一企業(機構、項目)補貼不超過10人。安家補助(崗位補貼)由所在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或省直、中直部門先行墊付給用人單位,年終統一結算,之後入選福建省引才「百人計畫」的,按「就高從優不重複」原則,相應抵扣省級補助部分。


確認為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相應納入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或省直、中直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計畫給予相關政策支援。之後又入選省引才「百人計畫」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計畫」和《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規定給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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