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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居民在閩申領《臨時駕駛許可》業務告知

時間:2023-12-22     【轉載】   來自:福建交警微發佈(微信公衆號)

信息來源:福建交警微發佈(微信公衆號)

業務告知書

一、目前本業務的申請對象僅限於年齡未達70周歲(以提出申請之日爲準,下同)的在閩台胞,申請小型汽車類或者摩托車類臨時駕駛許可。符合上述條件的台胞也可以選擇到設區市或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業務窗口辦理

在閩台胞年齡70週歲以上,或者申請除小型汽車和摩托車外其他準駕車型臨時駕駛許可的,應當到設區市或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業務窗口辦理

二、申請辦理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灣居民

2.持有臺灣地區核發的具有相應準駕車型且具備單獨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3.未持有大陸地區核發的合法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許可”

三、業務辦理程序

1.網上申請(信息入錄)

2.在線學習(學習時長約爲30分鐘)

3.網上簽訂承諾書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網上審核

5.結果反饋(不予以許可/准予臨時駕駛許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網上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

四、臨時許可準駕車型

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準駕車型與申請人所持的臺灣地區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相符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駕駛許可

1.存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62號令)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2.在大陸地區存在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交通事故行爲

3.在大陸地區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記錄

4.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未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的

六、臨時期限

1.在閩短期停留的,臨時駕駛許可有效期爲3個月;停居留時間超過3個月的,臨時駕駛許可有效期與准許入境期限一致,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

2.臨時駕駛許可有效期內可多次入境使用,無需重新申領

3.臨時駕駛許可有效期屆滿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業務諮詢電話:0591 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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