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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開發政策: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規定 (試行)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福建自貿試驗區)貿易有序發展,規範福建自貿試驗區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進入福建自貿試驗區,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進境動物(含過境動物,以下同)、動植物產品和需要特許審批的禁止進境物,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過境轉基因產品(以下簡稱貨物)的檢疫審批。


  第三條 福建自貿試驗區進境動物、動植物產品檢疫審批實施負面清單制度。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分別負責各自轄區內負面清單內的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初審並報質檢總局終審。



  負面清單以外已獲得我國檢疫准入的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審批工作由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質檢總局的授權負責實施。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是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單位。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過境動物或者過境轉基因產品在過境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並取得《檢疫許可證》。


  第六條 對同一單位申請的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同一類動植物產品、同一進境口岸、國外不同註冊企業的檢疫許可申請,申請單位可以合併成一單一並提交申請。


  第七條 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實行檢疫審批電子申請,除下列情形外,貨物從福州片區和平潭片區口岸進境的,申請單位應當向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交檢疫審批電子申請;貨物從廈門片區口岸進境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交檢疫審批電子申請:


  (一)輸入動物的,應當向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交檢疫審批電子申請;


  (二)輸入需要進行定點生產、加工、存放的動物產品的,應當向生產加工存放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交檢疫審批電子申請;


  (三)輸入栽培介質、煙葉的,應當向使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交檢疫審批電子申請。


  申請時,申請單位應當同時通過審批系統上傳下列材料以備覈查: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檔;


  (二)輸入動物需要在隔離場隔離檢疫的,應當提供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指定隔離場使用證》;


  (三)輸入動植物產品需在質檢總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佈的指定企業生產、加工、存放的,申請單位與指定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提供與指定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存放的合同或協議。


  (四)辦理動物過境的,應當說明過境路線,並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衛生證書(影本)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準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檔;


  (五)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禁止物的,必須提交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進方式、進境後的防疫措施、科學研究的立項報告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立項證明檔。


  第三章 審覈批準



  第八條 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單位的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並根據職責分工提交質檢總局終審,或者按照質檢總局授權直接終審。


  第九條 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單位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二)輸出和途經國家或者地區有無相關的動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四)是否符合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定(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五)申請的數量是否符合其生產、加工能力;


  (六)可以核銷的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其上一次審批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核銷情況。


  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終審。


  第十條 由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終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


  第十一條 同一申請單位對同一品種、同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同一加工、使用單位一次只能辦理1份《檢疫許可證》。


  第十二條 質檢總局或者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認為必要,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進行風險分析的,申請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進行檢測。


  第四章 許可證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檢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有效期內可核銷的檢疫許可證,在許可數量範圍內可以分批進口、多次報檢使用。


  第十四條 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檢疫許可證》實施無紙化管理,由福建自貿試驗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受理報檢時通過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系統進行電子核銷。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


  (一)變更進境檢疫物的品種或者超過許可數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變更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的;


  (三)變更進境口岸、指叩鼗蛘哌輸路線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疫許可證》失效、廢止或者終止使用:


  (一)超過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許可範圍內,分批進境、多次報檢使用的,許可數量全部核銷完畢的自行失效;


  (三)國家依法發佈禁止有關檢疫物進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後,已簽發的有關《檢疫許可證》自動廢止;


  (四)申請單位違反檢疫審批有關規定的,質檢總局或者駐閩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終止已簽發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負面清單另行公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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