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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獎補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平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細化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若干暫行規定》(嵐綜管綜〔2016〕186號),規範扶持和培育我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持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水準,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法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內註冊,屬《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範圍,符合我區產業政策,並在轄區內通過科技投入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擁有一定數量科技研發人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區社會事業局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計畫制定與執行、政策法規制訂、業務申請受理、行業評審組織及相關事項的審定批復等事項;區行政審批局主要負責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批和撥付;區財政金融局配合區社會事業局對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項補助資金費使用情況的督查與評估。


第二章 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與推薦


第四條  區社會事業局對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級科技型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創新型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和國家創新型企業的申請認定或推薦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 「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定期復核」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申報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登記註冊一年以上的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有健全的生產、技術、品質、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查帳徵收;


(二)遵守國家安全生產和環保規定,近兩年內無安全生產或環境汙染重大責任事故;


(三)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100萬元以上,其中:小型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需在5萬元以上,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中型企業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需在10萬以上,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若企業研發活動涉及到境外的,則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經費佔總研發費用的比例不得低於60%;


(四)企業近兩年有申請或授權自主知識產權2項及以上(或發明專利1項及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包括: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專利權、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五)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


(一)申報單位法人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接受執法部門調查的;


(二)申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接受相關部門調查的;


(三)申報單位在申報其他科技專案、財政資金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區社會事業局每年定期向社會發佈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申請通知,符合申報條件的各類企業可向社會事業局提出認定申請,並填報《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企業認定申請書》將相關佐證材料1式7份提交到區社會事業局科技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企業認定申請書》(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


(三)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


(四)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有特殊行業要求的,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涉及環境汙染可能的行業,需提供《排放汙染物許可證》或《排放汙染物臨時許可證》或當地環保部門排放合格證明;


(五)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臺帳》;


(六)上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影本;


(七)上年底專案研究開發計畫書。屬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的,還應提供相關協議書。


第八條  區社會事業局對申報企業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審查和實地考察,最後形成認定意見。


(一)初審: 主要審查企業的資質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實性。


(二)專家評審: 區社會事業局組織行業內專家成立專家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是否具備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資質進行專家評審,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並出具實地考察意見及認定意見。


(三)評審結果審定: 區社會事業局科技處根據評審專家組的綜合評審意見,將擬通過評審的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報送區社會事業局領導研究審定。


(四)公示: 對通過區社會事業局鄰居研究通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將在社會事業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社會事業局對有關問題進行覈查。


(五)認定: 對公示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覈查後通過的企業,由區社會事業局列入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管理,以正式檔向社會公佈區級科技型企業名單,並頒發「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


第九條  申報省級科技型企業、省級創新型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創新型企業等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必須取得「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區社會事業局方給予推薦。認定程式按照省裏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補助與扶持


第十條  對我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專項補助資金申請,由區行政審批局產業獎補視窗統一受理,按時辦結。


第十一條  對被授予「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向區行政審批局申請專項補助資金時,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附件2);


(二)「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原件和影本;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無欠稅證明;


(四)企業營業執照及影本;


(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第十二條  對被授予「福建省科技型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省級創新型企業」稱號的企業,專項補助資金的兌現由區社會事業局另行檔通知。


第十三條  申請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獎補資金的企業,不得同時疊加申請享受《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扶持內容及申報條件」、第二款「創業資金扶持」中的第7項、第10項的財政經費補助。


第十四條  對取得「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的企業,區社會事業局將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科技計畫專案,支援其承擔區級、省級和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與發展,並在創業投資、科技金融、孵化服務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期滿6個月內,企業重新提出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實行年報制度。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業將其上年度的經營情況、技術創新情況等報送到區社會事業局科技處。區社會事業局科技處及時進行審核,對發現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企業,應及時註銷「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並補回已發放的專項資金。對企業發生經營範圍變更、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特殊情況的,必須在1個月內報區社會事業局備案。


第十七條  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應專項用於研究開發活動,並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


第十八條  區社會事業局將聯合區財政金融局定期對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涉及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情節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出,撤銷其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榮譽稱號,取消其相關優先扶持政策優惠,兩年內不予以受理該單位的認定申請,依法追回財政補助資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社會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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