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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業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嵐臺科技創新論壇會務補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時間:2020-01-21 各片區專案建設指揮部、區直各有關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細化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高水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若干暫行規定》(嵐綜管綜〔2016〕187號),加強和規範我區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經徵求各單位意見,制定《平潭綜合實驗區嵐臺科技創新論壇會務補助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職責,抓好貫徹落實。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嵐臺科技創新論壇會務補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細化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高水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若干暫行規定》(嵐綜管綜〔2016〕187號),加強和規範我區嵐臺科技創新論壇,構建我區科技發展智庫,促進嵐臺科技創新深度交流與合作,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嵐臺科技創新論壇,是秉承「促進融合、驅動發展」的宗旨,重點圍繞海峽兩岸科學技術創新前沿、產業技術融合與跨越、嵐臺科技交流與合作等發展戰略問題,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轄區內舉辦的科技型創新企業論壇、技術培訓與交流、專題學術研討會等各類會議。會議類別主要包括:受國家相關部門委託而承辦的面向全國的一類會議;受省直相關部門委託而承辦的面向全省的二類會議;以及經我區管委會、區相關部門委託或同意舉辦的面向全區的三類會議。 第三條 區社會事業局是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年度計畫制定與執行、會議活動申請的受理與批復、會議活動的指導與管理及相關協調等事項;區行政審批局主要負責會議活動補助經費申請的受理、審批和撥付;區財政金融局配合區社會事業局對會議活動補助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與評估。
第二章 會議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會議管理採取「自由申請、擇優舉辦」與「自上而下、重點組織」相結合的咦髂J健炏戎г骺蒲性核⒏咝!⒄块T、科技創新服務機構的會議申請,共同打造自由、開放的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機制,共同驅動嵐臺科技與經濟社會事業的跨越發展。 第五條 申請承辦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申請單位應當通過區社會事業局科技處提交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承辦申請函; (二)承辦單位簡介; (三)會議活動方案(包括會議主題、主要內容、會議議程、擬邀請嘉賓及參會人員、經費預算等); (四)提交擬申請補助經費除外的缺口部分經費到位承諾函。 (五)承辦會議需提交的其他說明。 第六條 區社會事業局科技處對會議申請進行初評。初審要點主要包括:會議活動主題是否符合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宗旨,會議內容的重要性、創新性、前瞻性、影響性,及參會嘉賓、參會人員、參會規模以及承擔單位的資質和條件等。 第七條 初評通過後,經區社會事業局研究同意,對會議活動申請是否給予補助以書面復函的形式通知會議承辦單位。 第八條 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會務補助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導向原則,從區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區行政審批局產業獎補視窗統一受理。 第九條 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會務補助,採取階梯式給予資助:一類會議給予8萬元會務補助;二類會議給予7萬元會務補助;三類會議給予2萬元/天、封頂6萬元/場的會務補助。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高水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若干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由臺資企業或臺灣同胞在我區出資參與設立的各類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平臺)承辦的會務活動,在同等條件下給予150%的配套補助,即一類、二類會議分別給予12萬元、10.5萬元的會務補助,三類會議給予每天3萬元、每場封頂9萬元的會務補助。會議活動預算中的經費缺口部分由會議承辦單位自行籌集解決。 第十條 會議申請承辦單位根據區社會事業局的書面復函及相關資料,向區行政審批局產業獎補視窗申請會議補助經費撥付,須提交的資料包括如下: (一)區社會事業局關於委託承辦會議活動的書面復函檔; (二)《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專項補助資金審批表》; (三)會議承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影本; (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由臺資企業或臺灣同胞出資參與設立的各類科技創新平臺,還須提供相關出資情況的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對區管委會或區直部門特別需要(指定)的科技創新類會議活動,應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
第三章 會務組織和保障 第十二條 會議承辦單位根據區社會事業局的復函及要求,負責成立會議籌備工作組。會務籌備工作組由會議執行主席、承辦機構工作人員組成,完成會議議程制定、會議材料編印及參會人員食宿安排等各項具體會務工作。 嵐臺科技創新論壇實行執行主席負責制度,設會議執行主席1名,由同行業內的權威學術專家或管理專家擔任,確保會務流程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十三條 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會議活動,根據申請情況不定期舉辦,每場舉辦間根據會議內容進行確定,原則上不超過3天,一般會議人數控制在50人以內。 第十四條 會議舉辦地點一般定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具體會場由承辦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確有必要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舉辦的會議,承辦單位應在申請函中予以說明,並經區社會事業局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五條 為確保會議活動的自由、寬鬆、平等的創新環境,原則上要求參會人員不錄影、不錄音。 第十六條 會議承辦單位負責會議活動的宣傳工作。按照「多種管道、統一出口」的原則對會議成果進行宣傳,會議宣傳材料報區社會事業局審定後方可編印,並通過各類媒體進行全面宣傳。 會議宣傳材料包括《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簡報》、《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綜述》及新聞通稿等。 第十七條 嵐臺科技創新論壇的財政補助經費嚴格按照相關財務制度執行,區社會事業局將聯合區財政金融局定期對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社會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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