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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獎勵政策:招商引資績效考核獎勵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 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商引資 績效考核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平潭

區直各單位、各片區開發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海關、區國稅局、區地稅局:


   《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商引資績效考覈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16年3月4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商引資績效考覈獎勵辦法(試行)


為搶抓機遇期,充分用好、用足、用活實驗區優惠政策,拓寬招商引資引稅管道,著力培育「高、精、尖」的新興產業區,引進發展「特、大、強」的總部經濟,突出「新、活、多」的現代服務業和兩岸特色金融業,打造「兩窗、三區、一島」的共同家園,充分調動各單位和個人招商引資積極性,全力加大招商力度,促進平潭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特製訂本獎勵辦法。


一、獎勵對象

  為入駐企業提供各項招商服務的區直部門、片區管理局、企事業單位、各級幹部、員工以及社會各界人士,並經《「首接首招」招商確認單》確認的單位和個人。


二、獎勵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招商引資考覈獎勵:


(一)凡引進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產業,包括總部經濟、現代物流、跨境電商、旅遊業、電子資訊產業、融資租賃、文化創意、醫療生技、金融業等產業,且為平潭綜合實驗區帶來稅收收入的企業。


(二)上述引進的企業單個年度納稅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


   (三)從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引進並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


三、獎勵標準


(一)招商績效獎


凡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專案),對引進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1.引進企業(專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在100萬元-2000萬元的,對引進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地方級部分的6‰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6萬元。


2.引進企業(專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對引進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地方級部分的4‰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40萬元。


3.引進企業屬於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給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地方級部分的2‰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4.上述引進企業的服務主體為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按照獎勵金額的20%撥付至區招商局統一列支招商服務工作經費(各單位可在撥付金額內據實列支),其餘80%直接獎勵給在引進企業工作中起到關鍵服務作用的團隊或個人。引進企業的服務主體為社會各界人士的,按獎勵金額的100%直接獎勵給個人。


5.招商局減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區海關、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等垂直管理部門按上述標準上浮10%執行。


(二)招商任務獎

  各單位招商任務具體獎勵辦法按照區管委會制訂的年度招商任務考覈有關規定執行。


(三)評優評先獎


對完成年度招商引資目標、考覈位居前列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作為評優評先、工作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和重要指標,具體工作由區黨群工作部負責實施。


    四、考覈兌現


(一)考覈組織機構。實驗區成立招商考覈小組,由區督查室、區財金局、區招商局、區黨群工作部、區行政審批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效能辦、區廉政辦、區統計局等單位組成,日常辦公地點設在區招商局。

  (二)考覈備案機制。專案引進單位或個人須在企業註冊登記或專案審批前(企業在辦理工商註冊前,金融、類金融企業在國家銀監局或有關部門批准前,旅遊(企業)專案在有關部門批准前)填寫《「首接首招」招商確認單》,報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商局備案。


(三)考覈獎勵時限。獎勵時限為引進企業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的當年度。獎勵兌現工作兌現一年兩次,時間原則上定在當年七月份和次年二月份。

    (四)考覈兌現程式。區督查室、效能辦、廉政辦負責全程檢查和督促招商獎勵工作;區統計局負責統計和評估全區招商獎勵工作實績;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全力配合做好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服務工作,為重點招商企業提供綠色通道等服務;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提供引進企業納稅及地方級稅收貢獻數據;區招商局負責審核招商引資的獎勵對象,並為全區全員招商做好各項對接工作;區黨群工作部負責招商工作突出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的業績備案,以及確認個人獎勵金額;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區財金局、區招商局牽頭,各職能單位按職責分工填寫《年度招商獎勵情況兌現明細表》,並加蓋公章審定;區國庫支付中心依據審定後的《年度招商獎勵情況兌現明細表》,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後撥付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資金。


五、本辦法的獎勵對象不包含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成員,副巡視員及主任助理。


六、獎勵資金支出列入區財政預算管理。


七、本辦法由區財政金融局和招商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試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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