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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 《平潭綜合實驗區智慧財產權發展專項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9-12-23     【轉載】   來自: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區直各單位、各片區開發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職責,抓好貫徹落實。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5年9月11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知識產權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我區知識產權創造、哂谩⒈Wo和管理水準,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福建省專利促進保護條例》及省委省政府相關檔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區管委會每年從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加強我區知識產權(僅含專利、商標、版權,下同)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向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並組織考察、評審、審核,對資助專案實施跟蹤管理;


  (三)會同區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四)負責組織專案驗收,進行績效評價;


(五)會同區財政部門制定本辦法配套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第五條  區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職責如下: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參與制定本辦法配套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


  第六條  專案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專案預算;


  (二)負責專案實施;


  (三)對專案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專案預算執行的有關情況,並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七條  區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我區知識產權申請和維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實施與產業化等方面。


    第八條  知識產權申請和維護


    主要用於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知識產權申請、知識產權維護進行資助。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


    主要用於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及侵權案件查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合作與交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執法條件建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方面。


    第十條  知識產權管理


    主要用於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知識產權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知識產權工作表彰和獎勵等。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與產業化


    主要用於重大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專利資訊化應用推廣、專利預警應急機制建立、重點行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與實施等。


    第十二條  其他


    主要用於知識產權戰略及政策法規的研究及制定,支持知識產權代理、評估、諮詢、交易等知識產權仲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壯大,支持知識產權協會等社團組織開展知識產權諮詢、宣傳培訓、專利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


第四章 資助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十三條  凡第一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獎勵:


(一)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及區管委會明確予以支援的專案單位;


(二)具有平潭或臺灣戶籍並在我區工作的個人;


(三)在區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或者在區以外(含境外)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具有平潭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及授權、PCT專利申請、國外專利授權及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的獎勵標準


(一)對單位申請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每件分別獎勵2000元、1000元、500元;個人按上述額度的50%予以獎勵;


(二)通過PCT程式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每件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對單位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8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獎勵2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1000元;個人按上述額度的50%予以獎勵;


(四)對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20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獎勵8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3000元;獲得其他國家專利授權的,按上述額度的50%給予獎勵。對兩個以上(含兩個)國家或地區(組織)專利機構授權的同一專利,獎勵最多不超過兩次;


(五)對獲得香港、澳門、臺灣專利授權的給予獎勵,具體獎勵金額參照上述獲得其他國家專利的獎勵額度執行;


(六)對首次獲得發明專利的單位,獎勵10000元;


(七)電腦軟體發展完成後一年內在國家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並在取得《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獎勵1000元;


(八)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年度總額不超過15萬元;


(九)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獎勵。


第十六條  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特色涉農集體商標、境外商標註冊資助獎勵標準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加快推進商標發展戰略若干意見》的通知(閩嵐綜實管辦〔2013〕64號)文件標準和平潭縣有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獲國家專利獎和省專利獎獎勵標準


對獲國家專利金獎的項目,每項獎勵3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獎勵20萬元。


對獲省專利特等獎的專案,每項獎勵30萬元;對獲省專利一等獎的專案,每項獎勵20萬元;對獲省專利二等獎的專案,每項獎勵10萬元;對獲省專利三等獎的專案,每項獎勵5萬元。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獎勵標準


經認定的區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的,給予8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被列入國家級、省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


第十九條  專利產業化項目、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重大智慧財產權專項的資助標準


對平潭綜合實驗區推薦列入福建省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計畫的專案,每項配套15萬元。


對智慧財產權分析預警、重大專項等公共服務專案,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標準


對列入我區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專案的給予貼息,貼息比例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企業享受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仲介機構的獎勵標準


對設立在我區的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外地智慧財產權分支機搆,代理我區專利申請並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發明專利獎勵1000元,實用新型獎勵500元,外觀設計獎勵300元,但對非電子申請的專利不予獎勵;代理我區商標申請並取得商標註冊證書後,每件商標獎勵500元,但代理續展的不再獎勵;代理我區著作權申請並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後,每件獎勵500元。


對同一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年獎勵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維權援助資助標準


按核定後的調處費、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等費用總支出額,給予不超過50%的援助,單項最高援助上限10萬元,優先支持涉外專利糾紛勝訴的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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