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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產業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時間:2019-12-23 區直各單位,各片區開發管理局,平潭海關,平潭檢驗檢疫局,平潭國稅局,人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各區屬公司: 《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已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16年4月5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平潭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集聚發展,加快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建設,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同意設立福州和平潭海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的函》(發改高技〔2015〕238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文〔2014〕15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閩政文〔2015〕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九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5〕89號)等檔精神,結合我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扶持物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依法註冊並在稅務部門登記納稅,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扶持對象類型: 1.跨境電商企業。包括從事跨境電商郀I及開展跨境電商活動的傳統外貿企業等。 2.跨境電商配套及綜合服務企業。包括提供關、檢、匯、稅代理服務及倉儲、物流、金融等綜合服務的配套企業以及為各類跨境電商企業提供代理收發貨的綜合服務企業等。 3.跨境電商公共服務機構和組織。包括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產業園區(含孵化器)、公共監管中心等郀I主體,電商協會、高校科研機構、社團組織以及跨境電商培訓機構等。 (三)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配套及綜合服務企業須納入平潭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管理系統。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條 對入駐海峽跨境電商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予以獎補: (一)對於入駐園區的跨境電商企業第一年予以免租金,第二、三年減按租金標準(暫定為35元/㎡,下同)的40%收取租金。對電子商務年進出口額超過1萬元/㎡的,第二、三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額返還獎勵。 (二)對於入駐園區的跨境電商配套及綜合服務企業第一年予以免租金,第二、三年減按20%收取租金。 (三)對於入駐園區的跨境電商公共服務機構和組織予以三年免租金。其中電商協會、高校科研機構、社團組織以及跨境電商培訓機構等免租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四)對園區內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和“省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支持企業自建跨境電商交易平臺或分銷平臺,給予分類分檔補助:對區內 台資電商企業平臺年交易額首次超過1000萬元、3000萬元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區內其他跨境電商企業平臺年交易額首次超過5000萬元、1億元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使用平潭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企業的跨境電商進出口交易額予以獎補: (一) 對進出口規模位居區內前十名且交易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跨境電商企業,按海關統計的企業進出口交易資料給予1.5%的獎勵,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服務省內外企業跨境電子商務進出交易額達到5000萬元、2億元、5億元的跨境電商綜合服務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分檔獎勵。 (三)對公共服務平臺郀I企業提供免費平臺服務期間,平臺年度交易額超過3億元的,給予200萬元郀I補貼。 第六條 對跨境電商倉儲費用予以獎補: (一)對海關正式批准設立的跨境電商監管場所,單個設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場所申請驗收主體80萬元補貼。 (二)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建設海外倉,對自主建設(租賃)經營單項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且年度收發貨值或交易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按購買或租用場所(土地)費用50%擇優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經省級認定符合在臺灣地區設立或租賃集貨倉條件的,在省級獎勵基礎上追加50%補助。 (三)按照跨境電商一般進出口3元/件、保稅進口5元/件標準給予倉內郀I主體操作處理費補貼,補貼期限暫定一年。 第七條 對跨境電商物流費用予以獎補: (一)對跨境電商經由省內其他口岸轉關的實際咻斮M用給予補貼,其中對通過長樂國際機場轉關至我區跨境電商監管場所的,按每櫃不高於220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對通過江陰港轉關至我區跨境電商監管場所的,按每櫃不高於180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單家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二)支持拓建經由臺灣進出口的跨境電子商務物流通道,對經臺北空港中轉並從平潭口岸進出的跨境電商一般進出口商品給予不高於5元/公斤補助,對經兩岸海咄鶃淼目缇畴娚桃话氵M出口商品給予不高於3元/公斤補助。每件補貼不超過3公斤,每年度補貼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對跨境電商企業在平潭口岸首次進口備案商品的,按實際發生檢驗檢測費用的7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年度累計補貼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對跨境電商保稅展示交易中心郀I企業予以獎補:對用於開展進口商品直銷、跨境電商和保稅展示業務,單個項目面積達1500平方米以上,且開業後6個月內實際郀I企業入駐率達到80%以上的平臺項目,對其展示或交易面積給予200元/㎡的開辦補助,並予以2年的郀I補助:第一年給予每月40元/㎡的補助;第二年給予每個月32元/㎡的補助。對2016年9月30日前開業的項目,以上兩項補助按100%兌現;對2016年10月1日後開業的項目,以上兩項補助按80%兌現。對平臺年度交易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按購買或租用場所(土地)費用50%擇優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 以上所稱單個專案面積是指連續區域的面積,其中:同一樓層的必須是連續區域,不同樓層的必須是上下連續樓層,且區域之間形成整體佈局。展示或交易面積是指經營完稅進口商品的商場或開展跨境電商保稅展示業務的商品陳列展示場所,可包含少量服務于消費者的收銀台、試衣間等附屬場所,但不包括餐飲、娛樂、辦公、倉儲等區域。 第三章 政策兌現及監督檢查 第十條 區財政安排區跨境電子商務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本規定所扶持對象的獎補。2016年度安排區級專項資金5000萬元。 第十一條 區跨境辦負責組織企業申報,按年度考核項目於每年4月份組織申報,其他專案在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組織申報。 第十二條 政策兌現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財稅優惠政策兌現實施方案》(嵐綜實管綜〔2016〕31號)相關規定實施,由申請單位向區行政審批局優惠政策兌現視窗提交申報材料,區行政審批局收件後轉區跨境辦出具審核意見,再由區行政審批局審批辦結,並將審批結果轉國庫支付中心統一支付。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追回專項資金、取消申請資格,並依法給予相應處置。 第十四條 區財政金融局、區跨境辦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保證專項資金符合規定用途。有關企業應當給予配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與省級及我區制定其他優惠政策如有重複,企業可擇優申報,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生效,試行3年。《平潭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專項扶持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嵐綜管辦〔2015〕189號)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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