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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獎補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印發 《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高水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平潭

為加快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我區特色鮮明的公共科技創新平臺服務體系,支撐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現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畫的通知》(閩政〔2016〕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高水準科技研發創新平臺建設發展六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6〕19號)和《福建省關於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8號)等檔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科技創新平臺是指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註冊登記,從事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創新創業孵化、創新資源共用等業務的各類科技組織機構。


第二條  本規定涉及的加快我區高水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的各項補助或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從年度科技預算中統籌撥付,設立區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的專項補助資金,由區社會事業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援境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個人在我區自建或共建一批高水準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創新中心、發展戰略等研發機構,對經我區評估認定的獨立法人性質研發機構和非獨立法人性質研發組織,根據其註冊資本、研發投入、咝锌冃У惹闆r分別一次性最高給予100萬元、6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


第四條  積極鼓勵我區各類科技創新平臺申報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的,區級財政按省級補助(獎勵)額度給予100%資金配套支援。


第五條  以產業需求拉動、技術應用為導向,培育一批技術轉移中心、虛擬研究院、科技諮詢評估機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技術創新公共服務機構等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經我區評估認定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根據其業務性質、公共服務水準等,一次性最高給予3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


第六條  支援我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對接轉化一批具有產業化前景的高新技術成果,對我區企業購買轉化落地的成果採取階梯式資助:單項交易額在50萬元~1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交易額10%的財政補助,每家企業當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30萬;單項交易額在100萬元~2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交易額10%的財政補助,每家企業當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單項交易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若干意見》(閩政〔2011〕111號)予以補助。申請補助的高新技術成果應在市級政府以上批准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並提供相應證明。


第七條  圍繞我區產業發展重點和行業佈局,支援一批具有產業指向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互聯網孵化器、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等科技類創新創業平臺,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和經營的場地,提供政策諮詢、管理培訓、市場推廣等孵化創業服務。對我區新認定為區級的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平臺,根據其服務能力和水準相應給予5~1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給予新建用房每平方米200元、上限100萬元,改擴建用房每平方米100元、上限50萬元的建設經費補助。


第八條  鼓勵和支援在我區登記註冊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參加各類科技類創新創業大賽,對獲得國家部委組織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專案,分別給予最高配套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專案啟動經費;對獲得省直部門組織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專案,分別給予最高配套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專案啟動經費;對獲得我區直部門組織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專案,分別給予最高配套15萬元、10萬元、8萬元的專案啟動經費。


第九條  組織舉辦「嵐臺科技創新論壇」,構建我區科技發展智庫,促進嵐臺科技交流與合作。對申請在我區舉辦的科技型創新創業論壇、技術培訓與交流、專題學術研討會等各類會議,經審定,給予最高不超過8萬元的會務補助。                          


第十條  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以促進資源開放共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導向,對納入區級管理的科技創新平臺須於每年度12月前報送本年度平臺咝星闆r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並開展兩年一次的平臺咝锌冃гu估工作,對績效評估不合格的平臺予以淘汰,對咝辛己玫膮^級平臺,根據其業務性質、總體業績與公共服務能力等情況,擇優每年予以5~10萬元的咝匈M用補助。


第十一條  大力引進臺灣地區的先進技術、成果、專利等創新要素在我區落地轉化,對臺資企業或臺灣同胞在我區落地的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在同等條件下予以本規定150%配套獎補。鼓勵境內外機構在我區建設一批重大科技創新平臺,我區將按照「一事一議」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區財政給予各類科技創新平臺的補助和獎勵經費,僅用於平臺建設與發展。各類科技組織機構對獲得獎補的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佔、挪用。區社會事業局會同區財政金融局定期對相關組織機構所獲得的獎補資金開展專項評估。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社會事業局負責解釋,相關實施細則由社會事業局另行制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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