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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獎補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

時間:2020-01-21     【轉載】   來自:中國平潭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供給側結構改革,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現根據國家科技部《關於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高〔2015〕3號)等檔精神,打造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叢集,結合我區發展需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內設立,符合我區產業政策,通過科技投入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各類中小微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涉及的促進我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各項補助或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從年度科技預算中統籌撥付,設立區級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的專項補助資金,由區社會事業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持續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引進和吸收利用境內優勢科技創新資源,增強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對通過我區評審認定的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且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五條   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審工作由區社會事業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區社會事業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社會事業局對有關問題進行覈查;公示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覈查後通過的企業,區社會事業局頒發「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


     第六條   鼓勵區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參加省級科技型企業備案認定工作,對通過省級科技型企業備案並授予「福建省科技型企業」證書的企業,且年度營業收入超過350萬元,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第七條   積極扶持現有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型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省級創新型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優秀科技成果後補助獎勵。對企業利用自有資金研發取得的優秀科技成果,經行業專家評審並擇優推薦,對獲得區級一、二、三等獎的優秀科技成果分別給予15萬、10萬、7萬的科技成果研發後補助。


    第九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建立健全企業會計制度,對獲得資助的補助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佔、挪用。區社會事業局會同區財政金融局定期對企業所獲得的補助資金開展專項評估。


    第十條   實行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動態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的企業,將取消科技型中小企業稱號。


    第十一條  本規定涉及的優惠政策和《臺灣創業園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中的創業資金扶持優惠政策,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得疊加享受。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社會事業局負責解釋,相關實施細則由社會事業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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