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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獎學金《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時間:2019-12-23 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貫徹落實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廈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促進兩岸文化交流融合,增強在我市中小學就讀的臺灣學生(以下簡稱「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對祖國的認同感,激勵他們勤奮學習、積極進取,特設立「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並根據《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包括小學、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高階中學(包括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獎學金由廈門市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 第二章 獎學金等級、獎勵標準和獎勵比例 第四條 獎學金按照不超過我市臺灣中小學生總人數的10%核發。獎學金具體專案類別和等級如下: ㈠小學生專案 1.特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0.35%發放,獎學金為2000元/人/學年; 2.一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1.4%發放,獎學金為1500元/人/學年; 3.二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2.1%發放,獎學金為1000元/人/學年; 4.三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小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3.15%發放,獎學金為500元/人/學年。 ㈡中學生專案(包括初級中學和高階中學) 1.特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0.7%發放,獎學金為4000元/人/學年; 2.一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2.8%發放,獎學金為3000元/人/學年; 3.二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4.2%發放,獎學金為2000元/人/學年; 4.三等獎,按不超過在廈門市中學就讀臺生總人數的6.3%發放,獎學金為1000元/人/學年。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獎學金專案的申請物件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㈠在我市中小學就讀並持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臺胞證); ㈡認同一箇中國,擁護祖國統一; ㈢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㈣諏嵤匦牛辛己玫牡赖滦摒B; ㈤在校期間勤奮刻苦,成績優秀,或在學科競賽、文體比賽中成績突出,或在廈門為學校和社會做出其他貢獻,起到一定帶動作用的。 第四章 申請、評審與發放 第六條 成立廈門市臺灣中小學生獎學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負責獎學金申報和評審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4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7月3日前評審發放工作結束。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 第八條 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主要包括: ㈠《廈門市中小學臺灣學生獎學金申請表》; ㈡臺胞證影印件; ㈢加蓋學校公章的本學年學習成績單影印件或為學校和社會做出貢獻的材料; ㈣學生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得的證書影印件; ㈤學生在本學年就讀期間獲得的其他獎勵的證明材料影印件; 所需表格在廈門市教育局網站下載,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無論批准與否均不予退還。 第九條 獎學金評審程式: ㈠申請人於每年4月20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㈡就讀學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於每年5月1日前將初審通過的申請材料報送教育主管部門,區屬學校報送區教育局,市直屬學校報送廈門市教育局; ㈢區教育局對區屬學校申請材料稽覈把關,廈門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對市直屬學校申請材料稽覈把關,於每年5月10日將通過稽覈的申請材料報送領導小組; ㈣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於每年5月20日前擬定獲獎學生名單,並於每年6月1日前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㈤公示結束後,由領導小組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獲獎學生名單,並由廈門市教育局正式對外發布。 第十條 獎學金髮放 廈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程式於每年7月3日前一次性將獎學金髮放給獲獎學生。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臺灣學生獎學金有關組織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獎學金全部用於符合條件的臺灣學生。 第十二條 廈門市教育局負責獎學金的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按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年度獎學金經費預算;廈門市財政局負責根據預算做好資金保障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我市臺灣中小學生身份認定等工作,會同教育部門對獎學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廈門市教育事務受理中心負責具體的預算編制,並對獎學金實行分賬覈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領導小組的檢查和監督。各學校按有關要求做好材料的初審工作,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對獎學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監督和評估,並作為下一年度制定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的依據。 第十四條 對於獲獎的臺灣學生,學校應繼續加強管理,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獲獎資格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一)有反對一箇中國的言論或行為;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加非法社團組織; (三)違反校規、校紀。 第十五條 學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獎學金稽覈、分配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分配資金,擅自超範圍、超標準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