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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政策:平潭小額商品貿易 平潭綜合實驗區印發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扶持措施實施細則 (試行)

時間:2019-12-23     【轉載】   來自:福建自貿試驗區

第一條  依據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促進平潭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繁榮的若干意見》(閩嵐綜實管綜〔2014〕105號)等檔精神,結合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實際,特製定《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扶持措施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與平潭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管理公司——平潭自由貿易區兩岸發展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平潭綜合實驗區免稅市場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或協議、在交易市場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商戶或用人單位)、以及在交易市場用人單位就職的臺灣籍人士。申請扶持的商戶和臺灣籍人士須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申請條件」。


第三條  本細則第五條涉及的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支付,其中針對臺灣籍青年(18-45周歲)的人才補貼資金由發展公司先從各級財政扶持平臺建設的專項資金中墊付,每年與區財政結算一次。


第四條  本細則涉及的補貼資金按以下流程申請:商戶提交申報材料——發展公司匯總審核(5個工作日)——區行政審批局牽頭審批(7個工作日)——資金撥付發展公司(5個工作日)——發展公司支付給申報商戶(3個工作日)。補貼資金應支付給個人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個人。


第五條 扶持內容及申請條件


扶持內容


申請條件


(一)閩嵐綜實管綜〔2014〕105號文扶持內容及申請條件


1.進口哔M補貼。對經由平潭或其他口岸轉關進入交易市場的貨物,以通關單證為準,給予進口貨物收貨人每噸300 元的哔M補貼,試行一年。另,臺灣水果在上述300 元的基礎上,增加臺灣水果進口補貼每噸700 元。補貼期限為2014年8月16日—2015年8月15日。


2015年8月15日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在交易市場註冊的自營進口商和委託代理進口的委託人。


注:申請人應提交《貨物進口補貼申請》及與貨物進口相關的材料,其中委託代理進口的應出具委託人與代理進口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2.二次裝修補貼。對觀光工坊、文創展示館、奧特萊斯等高階商業元素和臺生創業基地進行二次裝修按照實際經營面積給予補貼。其中,觀光工坊、文創展示館和臺生創業基地按照500元/㎡補貼;奧特萊斯按1000 元/㎡補貼,以上補貼不疊加享受。


2015年12月底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並在


交易市場註冊,商鋪裝修及經營模式符合觀光工坊、文創展示館、奧特萊斯、臺生創業基地要求,正常郀I滿三個月,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3.會展補助。在平潭對臺經貿會展中心舉辦各類經貿會展活動,經主管部門批准,綜合性會展展位數量超過200 個或專業性會展展位數量超過100 個的活動,給予承辦方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2015年12月底前經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會展活動。


注:申請人應提交區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文及相關材料。


4.租金優惠。在交易市場經營的商戶,給予第一年免租金優惠;1 號樓外的交易市場其他區域商鋪按市場籌備小組規定時間同步開業的再免三個月租金。


① 2014年6月底前簽訂1號樓商鋪租賃合同的。


② 2015年5月底前簽訂街區商鋪租賃合同的。


5.押金優惠。交易市場臺灣籍商戶承租押金減半收取。


承租人應為該商鋪的實際經營者,且本人在交易市場實際工作的時間每年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6.租房補貼。對交易市場臺灣籍商戶給予直接租房補貼,按照交易市場承租面積補貼10 元/月·㎡,試行一年,即補貼期限為2014年8月16日—2015年8月15日。


① 2015年8月15日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並在交易市場註冊。


② 商戶法人代表為臺灣籍人士或商鋪實際負責人為臺灣籍人士。


③ 2015年8月15日前,法人代表或商鋪實際負責人在交易市場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④ 所承租商鋪正常郀I,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7.限價商品房補助。在具備臺灣籍法人代表資格並經購房評審小組審核通過的前提下,每家交易市場臺灣籍商戶可按管委會有關規定,在澳前片區指定限價商品房認購範圍內,採取先到先得、售完為止的方式,以成本價購買一套限價商品房,享受此政策的商戶必須在交易市場持續經營五年以上,五年內不得轉賣。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的臺灣籍法人代表或法人直系親屬(夫妻、子女、及夫妻雙方的父母)應為交易市場商鋪的實際經營管理人員,且每年在交易市場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8.增值稅和營業稅。月營業額兩萬以下的交易市場經營主體,按規定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月營業額在兩萬以下的商戶。


9.納稅貢獻獎勵。對交易市場臺灣籍經營主體,五年內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按65%予以獎勵。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並依法納稅的臺灣籍商戶。


10.納稅補貼。對參與經營或從事交易市場內具體工作的臺灣居民,按照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20%予以補貼。


與交易市場內商戶簽訂勞動合同,在平潭實際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臺灣籍人士。(詳見閩嵐綜實管綜〔2014〕17號文)


(二)其他扶持內容及申請條件


10.在交易市場註冊創業的臺灣籍青年可申請100平方米、四年免租金的創業場所扶持。


① 2017年6月底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承租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經營的商鋪負責人為年齡在18-45周歲、且每年在交易市場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的臺灣籍青年。


② 商鋪中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正式員工不少於4人,其中臺灣籍青年不少於2人,正式員工在市場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注:本項扶持採用一次認定、分期考覈的做法,每半年考覈一次。


11.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或協議、在交易市場註冊的商戶聘用臺灣籍青年,可申請人才補貼:工資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500元;住宿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50元。補貼期限至2017年12月底。


注:選擇享受本項補貼的,不可重複享受其他生活津貼和住宿補貼。


① 與商戶簽訂勞動合同、在交易市場工作滿3個月、且每季度在交易市場工作不少於1.5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年齡為18-40周歲的臺灣籍正式員工。


② 本人為法人代表、年齡18-45周歲、在交易市場工作滿3個月、且每季度在交易市場工作不少於1.5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的臺灣籍青年。


③ 用人單位正常郀I滿3個月,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支付給臺灣籍青年的稅前月工資不低於3000元,並統一為臺灣籍青年提供住宿。不安排住宿的,應將住宿補貼支付給臺灣籍青年個人。


注:工資補貼按月申請,月補貼金額=日均補貼金額×月實際工作天數。日均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21.75天。住宿補貼每三個月申請一次。


12.接收臺籍大專以上在讀學生實習的企業,可申請每人每月1500元的實習補貼和每人每月350元的住宿補貼。


2017年12月底前與商戶簽訂實習合同或協議的大專以上在讀學生。


注:每個實習生的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月實習補貼金額=日均補貼標準×月實際實習天數。日均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21.75天。申請實習生住宿補貼的用人單位應為在平潭沒有住房的實習生安排住房。若無法安排住房,將住宿補貼支付給實習生個人。


13.經營生鮮冷凍水產品和餐飲的商戶,可享受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0.5元/月/度。補貼期限至2018年底。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在交易市場註冊、經營範圍為生鮮冷凍水產品和餐飲服務,按商鋪租賃合同如期開業並正常郀I滿6個月,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注:按上述條件,每半年審核一次。


備註


1.「申請條件」中的「正常郀I」指:以所租用商鋪為地址完成工商註冊,按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如期開業,並按市場管理規定正常營業,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2.「申請條件」中的「正式員工」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並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員工,包括法人代表、企業總經理或經理。


3.「申請條件」中的「重大違約行為」包括:①違反商鋪租賃合同約定轉租或變相轉租商鋪;②商鋪裝修不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和市場物業管理規定拒不糾正;③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拒不繳交;④正常營業時間不開門營業每月超過5次;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遲報、拒報統計資料,或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4.除另有「備註」外,申請者需符合「申請條件」中的全部條件。

扶持內容

申請條件

(一)閩嵐綜實管綜〔2014105號文扶持內容及申請條件

1.進口哔M補貼。對經由平潭或其他口岸轉關進入交易市場的貨物,以通關單證為準,給予進口貨物收貨人每噸300 元的哔M補貼,試行一年。另,臺灣水果在上述300 元的基礎上,增加臺灣水果進口補貼每噸700 元。補貼期限為2014816—2015815日。

2015815日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在交易市場註冊的自營進口商和委託代理進口的委託人。

注:申請人應提交《貨物進口補貼申請》及與貨物進口相關的材料,其中委託代理進口的應出具委託人與代理進口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

2.二次裝修補貼。對觀光工坊、文創展示館、奧特萊斯等高階商業元素和臺生創業基地進行二次裝修按照實際經營面積給予補貼。其中,觀光工坊、文創展示館和臺生創業基地按照500/㎡補貼;奧特萊斯按1000 /㎡補貼,以上補貼不疊加享受。

 

201512月底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並在

交易市場註冊,商鋪裝修及經營模式符合觀光工坊、文創展示館、奧特萊斯、臺生創業基地要求,正常郀I滿三個月,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3.會展補助。在平潭對臺經貿會展中心舉辦各類經貿會展活動,經主管部門批准,綜合性會展展位數量超過200 個或專業性會展展位數量超過100 個的活動,給予承辦方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201512月底前經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會展活動。

注:申請人應提交區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文及相關材料。

4.租金優惠。在交易市場經營的商戶,給予第一年免租金優惠;號樓外的交易市場其他區域商鋪按市場籌備小組規定時間同步開業的再免三個月租金。

① 20146月底前簽訂1號樓商鋪租賃合同的。

② 20155月底前簽訂街區商鋪租賃合同的。

5.押金優惠。交易市場臺灣籍商戶承租押金減半收取。

承租人應為該商鋪的實際經營者,且本人在交易市場實際工作的時間每年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6.租房補貼。對交易市場臺灣籍商戶給予直接租房補貼,按照交易市場承租面積補貼10 /·㎡,試行一年,即補貼期限為2014816—2015815日。

① 2015815日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並在交易市場註冊。

② 商戶法人代表為臺灣籍人士或商鋪實際負責人為臺灣籍人士。

③ 2015815日前,法人代表或商鋪實際負責人在交易市場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④ 所承租商鋪正常郀I,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7.限價商品房補助。在具備臺灣籍法人代表資格並經購房評審小組審核通過的前提下,每家交易市場臺灣籍商戶可按管委會有關規定,在澳前片區指定限價商品房認購範圍內,採取先到先得、售完為止的方式,以成本價購買一套限價商品房,享受此政策的商戶必須在交易市場持續經營五年以上,五年內不得轉賣。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的臺灣籍法人代表或法人直系親屬(夫妻、子女、及夫妻雙方的父母)應為交易市場商鋪的實際經營管理人員,且每年在交易市場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

 

8.增值稅和營業稅。月營業額兩萬以下的交易市場經營主體,按規定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月營業額在兩萬以下的商戶。

9.納稅貢獻獎勵。對交易市場臺灣籍經營主體,五年內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按65%予以獎勵。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並依法納稅的臺灣籍商戶。

10.納稅補貼。對參與經營或從事交易市場內具體工作的臺灣居民,按照在平潭實際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20%予以補貼。

與交易市場內商戶簽訂勞動合同,在平潭實際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臺灣籍人士。(詳見閩嵐綜實管綜〔201417號文)

(二)其他扶持內容及申請條件

10.在交易市場註冊創業的臺灣籍青年可申請100平方米、四年免租金的創業場所扶持。

① 20176月底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承租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經營的商鋪負責人為年齡在18-45周歲、且每年在交易市場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的臺灣籍青年。

② 商鋪中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正式員工不少於4人,其中臺灣籍青年不少於2人,正式員工在市場工作時間每半年不少於3個月。

注:本項扶持採用一次認定、分期考覈的做法,每半年考覈一次。

11.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或協議、在交易市場註冊的商戶聘用臺灣籍青年,可申請人才補貼:工資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500元;住宿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50元。補貼期限至201712月底。

注:選擇享受本項補貼的,不可重複享受其他生活津貼和住宿補貼。

① 與商戶簽訂勞動合同、在交易市場工作滿3個月、且每季度在交易市場工作不少於1.5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年齡為18-40周歲的臺灣籍正式員工。

② 本人為法人代表、年齡18-45周歲、在交易市場工作滿3個月、且每季度在交易市場工作不少於1.5個月(以出入境記錄為準)的臺灣籍青年。

③ 用人單位正常郀I滿3個月,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支付給臺灣籍青年的稅前月工資不低於3000元,並統一為臺灣籍青年提供住宿。不安排住宿的,應將住宿補貼支付給臺灣籍青年個人。

注:工資補貼按月申請,月補貼金額=日均補貼金額×月實際工作天數。日均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21.75天。住宿補貼每三個月申請一次。

12.接收臺籍大專以上在讀學生實習的企業,可申請每人每月1500元的實習補貼和每人每月350元的住宿補貼。

 

201712月底前與商戶簽訂實習合同或協議的大專以上在讀學生。

注:每個實習生的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月實習補貼金額=日均補貼標準×月實際實習天數。日均補貼金額=月補貼金額÷21.75天。申請實習生住宿補貼的用人單位應為在平潭沒有住房的實習生安排住房。若無法安排住房,將住宿補貼支付給實習生個人。

13.經營生鮮冷凍水產品和餐飲的商戶,可享受電費補貼。補貼標準為0.5//度。補貼期限至2018年底。

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在交易市場註冊、經營範圍為生鮮冷凍水產品和餐飲服務,按商鋪租賃合同如期開業並正常郀I滿6個月,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注:按上述條件,每半年審核一次。

備註

 

1.「申請條件中的正常郀I指:以所租用商鋪為地址完成工商註冊,按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如期開業,並按市場管理規定正常營業,不存在重大違約行為。

2.「申請條件中的正式員工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並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員工,包括法人代表、企業總經理或經理。

3.「申請條件中的重大違約行為包括:違反商鋪租賃合同約定轉租或變相轉租商鋪;商鋪裝修不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和市場物業管理規定拒不糾正;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拒不繳交;正常營業時間不開門營業每月超過5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遲報、拒報統計資料,或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4.除另有備註外,申請者需符合申請條件中的全部條件。

 第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與本細則相衝突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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