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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招商引資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商引資績效考核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時間:2019-12-23 一、獎勵物件 為入駐企業提供各項招商服務的區直部門、片區管理局、企事業單位、各級幹部、員工以及社會各界人士,並經《「首接首招」招商確認單》確認的單位和個人。 二、獎勵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招商引資考覈獎勵: (一)凡引進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產業,包括總部經濟、現代物流、跨境電商、旅遊業、電子資訊產業、融資租賃、文化創意、醫療生技、金融業等產業,且為平潭綜合實驗區帶來稅收收入的企業。 (二)上述引進的企業單個年度納稅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 (三)從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引進並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 三、獎勵標準 (一)招商績效獎 凡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專案),對引進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1.引進企業(項目)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在100萬元-2000萬元的,對引進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地方級部分的6‰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6萬元。 2.引進企業(專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對引進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地方級部分的4‰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40萬元。 3.引進企業屬於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給予上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地方級部分的2‰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4.上述引進企業的服務主體為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按照獎勵金額的20%撥付至區招商局統一列支招商服務工作經費(各單位可在撥付金額內據實列支),其餘80%直接獎勵給在引進企業工作中起到關鍵服務作用的團隊或個人。引進企業的服務主體為社會各界人士的,按獎勵金額的100%直接獎勵給個人。 5.招商局減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區海關、區國稅局、區地稅局等垂直管理部門按上述標準上浮10%執行。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試行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