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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獎補:人才住房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 《平潭綜合實驗區中高層次人才 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9-12-23     【轉載】   來自: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平潭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平潭綜合實驗區中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辦法(試行)》已經區管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中高層次人才


住房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管委會人才引進政策,吸引留住實驗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急需的中高層次人才,保障中高層次人才在嵐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家和省上引進人才的精神,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加強中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來實驗區創新創業,其人事檔案關係或社保繳交地在實驗區,且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 歲,在學術技術領域具有一定造詣和成果的專業人員。引進實驗區急需緊缺的臺灣人才條件可以放寬至學士及以上學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 歲,每年實驗區工作時間不少於6 個月(以出入境時間為準)。


第三條 引進人才按其學歷、專業技術水準,以及實驗區經濟社會建設需求程度分類,享受相應待遇。


A 類,引進高階人才:A1 類為兩院院士;A2 類為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重大科技獎項一、二等獎專案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位)、中組部「千人計畫」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A3 類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一等獎專案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位)、省「百人計畫」人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閩江學者」特聘教授。


B 類,引進中高層次人才:B1 類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才,在國際知名機構、企業擔任過三年以上高級職務的經營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獲得博士學位的臺灣人才;B2 類為具有副高級職稱的人才,高級技師,博士學位獲得者,在國內知名機構或上市公司擔任過三年以上高級職務的經營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獲得碩士學位的臺灣人才;B3 類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才,技師,碩士學位獲得者,或獲得學士學位的緊缺急需臺灣人才。


第四條 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可採用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物配置包括提供免租住房、產權贈予、購買或租賃人才住房等,貨幣補貼包括享受購房補貼或享受租房補貼。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給人才購買(或租賃)、限定建設標準和銷售(或租賃)價格的限價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經認定的引進人才可按相應標準購買(或租賃)人才住房、享受購房補貼和享受租房補貼。符合條件的享受對象不能同時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租住人才住房和享受貨幣補貼。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區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過其他住房優惠政策並經認定的引進人才。在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已在我區工作的符合引進人才標準的對象,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區黨群工作部根據全區人才住房需求情況,會同區交通建設局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統籌人才住房房源供給,確定分配原則及每批次分配人選名單,協調解決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關問題。


區臺灣工作部負責臺灣人才的身份和相關涉臺證件真實性認定工作。


區黨群工作部負責引進人才認定,負責人才住房申請的受理、評分、審核、公示及組織選房工作,並負責諮詢的答復、回饋,並向區交通建設局提供相應名單,作為人才申請住房和補貼的依據。


區交通建設局負責人才住房的配租和回收、配售和回購工作。


區財政金融局負責會同區黨群工作部、區交通建設局制定人才安居貨幣補貼計畫,並按計畫撥付貨幣補貼資金。區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人才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召集,區黨群工作部、區交通建設局、區財政金融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並報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審定後,對外公佈重大事項。


第二章 實物配置


第九條 申請實物配置(購買或租住人才住房)的條件:


(一)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區無房產且五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


(二)在申請之日前已與我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社保關係已在我區,或人事檔案關係已在我區的引進人才。


第十條 購買(租住)人才住房的標準


人才住房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高階人才:A1 類人才提供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200 平方米以內, A2、A3 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160 平方米以內;中高層次人才:B1 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130 平方米以內,B2 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B3 類人才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70 平方米以內、單身人才原則上以安排單身公寓為主。


人才同時符合多個人才層級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層級實施人才安居,但其自願按照低人才層級申請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層級再次申請且低於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人才層級提升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標準的,可以再次申請人才安居。對同一層次的人才,根據業績貢獻、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評分(綜合評分表見附件2),按分數的高低確定購(租)房的順序。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需確定一人為申請人,但可累積加分。


第十一條 未在本區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高階人才(A類),可以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入住,免租住房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10 年。高階人才在平潭工作居住滿10 年,或者經區黨群工作部認定作出突出貢獻且入住後在本區工作居住滿5 年的,可以申請贈與所租住房的房屋產權,經區管委會審定並同意贈與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與其簽訂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原房屋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未在本區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中高層次人才:B1 類人才可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同期租金的30%申請人才公租房入住,B2 類人才可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同期租金的50%申請人才公租房入住,B3 類人才可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同期租金的70%申請人才公租房入住。


中高層次人才可申請購買與其人才層次標準相對應住房建築面積的人才住房。


第十二條 人才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區財政金融局、區交通建設局、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參考周邊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70%至80%的比例覈定,報區管委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購買人才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標準,超標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 平方米)的,超標部分每平米售價按未超標部分每平米售價的1.1 倍計算;超標面積在10 平方米以上的,超標部分每平米按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計算。


第十四條 中高層次B1 類人才一次性申請租住人才住房最長不超過5 年,B2 和B3 類人才一次性申請租住人才住房最長不超過3 年,期滿後根據承租人業績貢獻等情況確定是否續租。承租及續租的管理按照租賃合同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購房補貼是指政府提供的人才住房房源不足時,引進人才在本區購買市場商品房,由區財政給予貨幣化補貼。補貼標準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高階人才(A 類)和B1 類人才全額補貼同期同地段市場商品房均價與人才住房均價全部差額,第二層次人才(B2 類)補貼同期同地段市場商品房均價與人才住房均價差額的70%,第三層次人才補貼(B3 類)同期同地段市場商品房均價與人才住房均價差額的40%。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租房補貼是指政府提供的人才住房房源不足時,引進人才在本區租住市場商品房,由區財政給予貨幣化補貼。租房補貼標準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B1 類人才補貼每平米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同期租金的70%,B2 類人才補貼每平米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同期租金的50%,B3 類人才補貼每平米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同期租金的3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 個月,如申請租住人才住房,從入住人才住房次月起停止發放租房補貼,享受租房補貼的時限視同租住人才住房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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