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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才引進《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持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時間:2019-12-23     【轉載】   來自: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


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委人才〔2016〕4號


各設區市黨委,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省直、中央駐閩有關單位黨組(黨委):


經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同意,現將《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暫行辦法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滿足企業發展、創新驅動、產業升級對人才的需求,現就支援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在閩工作實施如下政策:


一、支援對象


(一)基本條件。所學專業對應的學科門類為工學,到福建工作(不含廈門),在工作所在地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985工程」高校、中國科學院大學、國家級研究機構的全日制畢業生(含本科、碩士、博士,下同)及期滿出站博士後。


2.「211工程」高校全日制畢業生及期滿出站博士後。


3.境外著名大學畢業生;公派留學學成人員;畢業於「985工程」高校的留學學成人員。


4.臺灣、香港、澳門地區著名大學的全日制畢業生。


5.符合上述4類情況之一、具有中高級職稱、按規定經同意離崗的國有企業單位科研人員。


(二)支援對象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相應條件。


1.受聘於企業的。應為畢業後3年內、近1年內到福建省企業工作,簽訂3年以上聘用(勞動)合同,企業支付年薪達到所在設區市(平潭)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達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每年在企業實際工作9個月以上。個別情況可放寬條件。


2.到眾創空間培育的。應為畢業後5年內、近1年內,在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務3個月以上,且未受聘於企業單位和不符合創領辦企業條件的。


3.創領辦企業的。應在企業註冊時間、投資比例、團隊建設等方面符合有關條件。


二、支援政策


1.企業聘用補助。按照企業稅前支付薪酬60%的標準發放補助,最高每年不超過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倍。個人累計補助不超過3年。個別情況根據實際和有關規定調整標準。


2.眾創空間培育補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發放補助。個人累計補助不超過3年。


3.創領辦企業資金支援。按有關規定給予擔保貸款、創業啟動資金、專案融資獎勵等支援。


4.其他政策支援。將本辦法支援對象納入就業創業政策支援範圍,按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援。


5.實習實訓補助。吸納本辦法支援對象相應的在讀碩士、博士研究生來閩實習實訓,按有關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補助。


三、附則


1.支援對象在福建省獲得省級人才專案獎勵或資助,按「就高從優不重複」原則執行。


2.申報人和申報單位應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發現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或申報單位將補助資金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失職失察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相關工作人員、認定責任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3.廈門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支援政策,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


各設區市(平潭)要根據本地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的支援政策,作為本辦法的配套,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


省直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制定相關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工作支援辦法,所需經費從相關管道列支。


4.本辦法由省人社廳具體實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暫行辦法》企業聘用補助申請表


3.《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暫行辦法》眾創空間培育補助申請表


4.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才服務視窗

附件1


 


《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為便於支援對象申報,便於有關單位審核確認和實施,現就《福建省工科類青年專業人才支援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支援辦法》)提出實施細則如下:


一、名詞、條款釋義


(一)基本條件部分


1.國內學校畢業生學科專業認定,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或畢業當年最新頒佈的目錄為準。


2.境外著名大學指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最新排名均位於前200名的境外大學。三大世界大學排名為:上海交通大學世界一流大學研究中心研究發佈的世界大學學術排名(ARWU)、國際高等教育研究機構Quacquarelli Symonds發佈的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發佈的THE世界大學排名。


最新排名指畢業當年的排名。如果畢業當年沒有排名的,以申報時的最新排名為準。


3.臺灣、香港、澳門地區著名大學的範圍,原則上為臺灣、香港、澳門進入「ARWU兩岸四地百強大學排名」前100位的大學。以畢業當年的排名為準;如果畢業當年沒有排名的,以申報時的最新排名為準。


(二)受聘於企業的條件部分


1.《支援辦法》印發前畢業和來閩的,「畢業後3年內、近1年內」指畢業至《支援辦法》印發時的時間間隔不超過3年,企業支付首筆薪酬至《支援辦法》印發時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


《支援辦法》印發後畢業和來閩的,「畢業後3年內、近1年內」指畢業至申報日的時間間隔不超過3年,企業支付首筆薪酬至申報日的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


2.到福建省企業工作,指到以下企業工作:規模以上企業、高層次人才創領辦企業、符合條件的3年內新辦企業。


高層次人才創領辦企業中「高層次人才」指入選國家人才(科技)計畫、省級人才計畫的人才,及經確認的A、B、C類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具體包括:我國「兩院」院士,國家「千人計畫」,國家級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百千萬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講座教授),中科院「百人計畫」入選者,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首席專家,「973計畫」、「983計畫」的首席科學家,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援計畫入選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計畫」人才),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A類、B類、C類),福建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福建省特殊支援高層次人才「雙百計畫」人選,福建省「外專百人計畫」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閩江學者特聘教授(講座教授),省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省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省優秀專家,省傑出科技人才,海西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海西創業英才,省突出貢獻企業家,省軟體傑出人才,省優秀人才「百人計畫」人選,中國僑界貢獻獎創新人才獎獲得者,等。


符合條件的3年內新辦企業,指企業註冊時至申報日間隔不超過3年,並且符合設區市委組織人事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設定的企業條件。這些條件主要根據當地產業情況及企業註冊資本、實際投資、正式聘請員工數、員工平均薪酬、正式吖I後生產銷售等情況設定,並經實地考評核實後確定。


3.「個別情況可放寬條件」包括以下3種情況:


①受聘於3年內新辦企業的,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可放寬到1年。


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畢業時間可放寬到5年內:受聘於3年內新辦企業或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創領辦企業(機構、專案);受聘於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省級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以上生產力促進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省院士專家示範工作站等科研平臺所在企業;受聘於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省級以上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受聘於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企業;留學回國人員,臺灣、香港、澳門著名大學的畢業生。


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指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計畫」),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A類、B類、C類),福建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


③35歲以下且具有中級職稱,或40歲以下且具有高級職稱的,或按規定經同意離崗的科研人員,可不受畢業時間限制。


(三)到眾創空間培育的條件部分


1.「畢業後5年內、近1年內」的計算辦法參照受聘於企業單位的。


按規定經同意離崗的科研人員可不受畢業時間限制。


2.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指在市級以上科技、經信等部門備案的眾創空間,含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大學、創客學院等創業創新平臺和創業服務機構等。


到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平潭綜合試驗區、福州新區、武夷新區、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可放寬至其他孵化平臺,經設區市委組織人事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實地考評核實後確定。


(四)創領辦企業的條件部分


「在企業註冊時間、投資比例、團隊建設等方面符合有關條件」,指具備以下條件:


1.在福建省註冊企業時間不超過3年。


2.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裁、總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之一,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跟進的風險投資佔創業投資的15%以上。


3.企業聘任3名以上負責技術研發、市場開發的職員,並正式簽訂1年以上、每年在企業工作9個月以上的聘用(勞動)合同。


4.符合相關專案的其他申報條件。


(五)支援政策部分


1.企業支付薪酬含基本工資、住房補貼、考覈獎勵、醫保社保、政府補助等,不含期權、股權和分紅激勵、科研成果轉化等。


2.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省統計局或省人社廳正式公佈的為準,「上一年度」指申報時的上一年度。


3.企業聘用補助中,個別情況根據實際和有關規定調整標準,按以下執行:


①企業在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註冊的,按用人單位稅前支付薪酬的80%標準發放補助,最高每年不超過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


②國際公認的三大世界大學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學的應屆博士畢業生,第一年度一次性給予用人單位每人40萬元補助,第二、三年度再按《支援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助。


③「211工程」高校全日制畢業生及期滿出站博士後,按企業支付薪酬50%的標準補助。


④受聘於在閩央企全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搆的,減半補助。


4.個人累計補助不超過3年,指同一對象按《支援辦法》獲得企業聘用補助、眾創空間培育補助,以及按《關於加強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才工作的十四條措施》獲得的團隊建設補助,累計不超過3年。不含創領辦企業期間獲得的啟動資金支援等補助。


5.創領辦企業資金支援中,「按有關規定給予擔保貸款、創業啟動資金、專案融資獎勵等支援」包括以下4個方面:


①創業擔保貸款。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閩政〔2015〕37號)規定,初始創業階段可申請最高3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


②啟動資金支援。按《關於貫徹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支援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和加強留學人員回國服務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閩人發〔2012〕10號)等有關規定,對經評審確定的留學回國人員和臺灣畢業生的重點創業專案和優秀創業專案,由省級人才專項經費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的啟動資金扶持。


③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互聯網經濟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10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互聯網經濟優秀人才創業啟動支援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社發[2015]4號)的規定,入選互聯網經濟優秀人才創業啟動支援專案的,由省級新增互聯網經濟引導資金給予30-100萬元創業資金支援。


④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閩政〔2015〕37號)規定,福建省小微型創領辦企業在「新三板」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由省經信委在掛牌當年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6.其他政策支援中,「按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援」指按《關於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閩委發〔2000〕1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閩政〔2015〕3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閩政〔2015〕44號)及當地相關政策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援。包括:遷移戶口、稅收優惠、人才住房(公寓)或住房補貼、子女入轉學、工作科研補助、創業資金支援、創新券政策、投融資服務、工作場所租金減免和租用經營場所資助、培訓補貼、寬頻資費優惠等。


7.實習實訓補助中,按「有關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補助」指按《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 福建省人社廳關於印發高層次人才來閩實習實訓計畫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4〕86號)》等有關規定,給予實習實訓補助,包括以下2種情況:


①來閩實習實訓3個月以內的,由省級人才工作經費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助1000元/人,並根據實習實訓時間發給不超過3個月(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時間)的生活補助。


其中:第1個月博士1000元、碩士800元;第2個月博士1500元、碩士1300元;第3個月博士2000元、碩士1800元。


對到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習實訓的,博士每人每月提高500元、碩士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②對接收臺灣大學生實習實訓的用人單位,分別給予博士、碩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補貼,每人每年補助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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