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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臺灣企業或個人來嵐投資辦醫和開展執業活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時間:2019-12-04     【轉載】   來自: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兩岸共同家園建設,鼓勵臺灣企業或個人來嵐投資辦醫和開展執業活動,引進臺灣地區先進管理經驗以及高端醫療技術和設備,提升我區醫療衛生水準,推進高端健康服務產業集群建設,構建與國際旅遊島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積極鼓勵和支援臺灣企業或個人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託管、公建民營、PPP等多種形式投資健康服務業。准許臺灣企業或個人在我區獨資或合資興辦醫療機構以及開展執業活動。


第三條大力扶持臺灣企業或個人來嵐投資辦醫,在規劃佈局上充分預留土地作為台資醫療機構的建設用地。


二、台資醫療機構


第四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台資醫療機構(包括個體运㈤T圆俊⑨t院、醫療與養老相結合服務機構)可以享受本檔規定的政策措施: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註冊、稅收匯繳均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內;   


2.台資的持股比例應占30%以上;   


3.體現臺灣地區先進的醫療技術和管理理念。個體运烷T圆康膱虡I醫師中台籍醫師比例應占50%以上。199張床位以下的醫院台籍醫師比例應占30%以上;200張床位以上的,可根據醫院規模、專科特色、科室設置等情況可適當放寬,但最低不少於12%。其中,護理等其他崗位的主要管理人員應由台籍人員擔任,受聘於台資醫療機構的非台籍人員應接受台籍專業人士崗前培訓;


第五條簡化台資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手續,放寬台資醫療機構的大型設備配置准入條件。積極支援台資醫療機構與我區聯合建立醫學圆橹行摹⑨t學檢驗中心等,形成共建、共用、共用和共管機制。


第六條臺灣企業或個人在我區設立台資醫療機構,開辦個體运挠枰砸淮涡匝a助10萬元,開辦門圆康慕o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開辦醫院、醫療與養老相結合服務機構,根據機構等級和床位數量,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給予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300萬元的專案補助;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300萬元-500萬元的專案補助,同時,團隊帶頭人給予50萬元-100萬元的生活補助;投資總額10億元以上項目的,可按“一事一議”原則,由衛計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管委會審批。


第七條 台資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院相同的醫保、新農合定點准入政策。


第八條區財政可綜合考慮台資醫療機構對自貿區的貢獻以及創新管理等情況,工作業績或郀I情況成效突出的,給予適當的財政補助或獎勵,由衛計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管委會審批。


三、台籍醫師


第九條本措施所稱的台籍醫師是指取得臺灣地區相關資質認定並公證,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醫師。台籍醫師每年在平潭工作時間超過183天以上的,方可享受本檔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優惠措施。


第十條 台籍醫師可申請到我區開展短期執業活動,並在我區醫師執業註冊資訊系統中予以執業註冊。對臨時來嵐開展辕熁顒拥奶t師可試行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積極探索臺灣地區醫師級別與大陸地區醫師職稱的對等互認。在我區範圍內可按以下標準予以采認:取得臺灣地區醫師資格的,可按相當於主治醫師職稱予以采認;取得臺灣地區主治醫師資格,且在臺灣區域醫院以上級別醫療機構工作時間超過5年或在臺灣地區醫院工作時間超過7年的,可按相當於副主任醫師職稱予以采認;取得臺灣地區主治醫師資格,且在臺灣醫學中心工作時間超過5年或在臺灣區域醫院工作時間超過10年並擔任過科室主任的,可按相當於主任醫師職稱予以采認。職稱的采認暫限於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和申請享受引進人才待遇的審批認定環節。


第十二條 允許台籍醫師在我區開展多點執業。台籍醫師在臺灣區域醫院以上級別醫療機構工作時間超過5年,在嵐執業滿1年後,允許在我區開展多點執業。台籍醫師可以依託平潭醫療機構定期定點在全球範圍預約病人,開展辕熁顒樱岣咝б妫瑢崿F雙贏。


四、藥品器械


第十三條 先行先試,特事特辦,不斷創新管理方式和監管模式。考慮台籍醫師在台期間藥品器械使用習慣,對台資醫療機構內的藥品器械,可採取更加靈活和開放的准入與監管策略,並實施定點監控,加強風險防範,總結評估,為爭取國家政策支持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第十四條 通過比對,將一些常用且療效確切、價格相近的臺灣地區藥品列入我區醫保、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提高台資醫療機構市場競爭力。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台籍醫師等衛生人才來嵐開展執業活動的,根據其學歷、專業技術水準等,可申請認定實驗區中高層次人才,享受相應的生活津貼、住房保障、安家補助和科研創業啟動資金等待遇。具體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貫徹落實<關於加強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才工作的十四條措施>的實施意見》(嵐綜管綜〔2016〕39號)、《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加強中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閩嵐綜實管綜〔2014〕59號)等檔執行。對於特別優秀的高層次人才和領軍人才,可按“一事一議”原則,由衛計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管委會審批。


鼓勵和支持我區醫療衛生機構自主引進台籍醫師、護師等高層次人才,由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按用人單位所支付年薪20%、最高10萬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助,同一人才補助累計不超過5年。


第十六條 台資企業或個人來嵐投資健康服務業可採取劃撥、協定出讓等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協議出讓的用地價格可按基準地價覆蓋地區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同類用地基準地價70%確定。其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同時,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不能超過規劃部門規定的控制標準。


第十七條 發揮分配激勵機制的杠杆作用,支持鼓勵台籍醫師和台資醫療機構以平潭為基地申報各類科研專案。區財政每年安排預算500萬元,給予其在科研立項、學術研究、學科建設、成果推廣與獎勵和服務保障等方面的補助和獎勵,由區社會事業局商財政金融局、衛生計生局確定。獲得專利的,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智慧財產權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嵐綜管辦〔2015〕176號)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科研項目由區社會事業局科技處負責申報,專利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處負責申報。   


第十八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台籍醫師和台資醫療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全部留歸單位分配,並對完成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台籍人員予以10-50萬元獎勵。


六、附則


第十九條 上述各項政策措施所需經費可通過爭取上級專項補助和區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本措施與區內相關政策重複的,可擇優選擇,但不得重複享受。


第二十一條 臺灣企業或個人來嵐投資舉辦臨床檢驗中心,並符合本措施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相關規定要求的,可參照本措施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將根據國家政策法律的變化以及實驗區發展需要而適時做出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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