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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個人限售股減持申請財政獎補有關事項的通知時間:2019-12-04 各片區項目建設指揮部、區直各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區屬公司: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嵐綜管綜〔2015〕130號)、《平潭綜合實驗區打造兩岸特色金融集聚區的實施方案》的規定,現對減持股票並在我區繳納稅收的個人股東參照股權投資企業獎補政策給予獎勵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獎勵範圍及方式 對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設立的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並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股東,前兩年按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95%予以獎勵,後三年按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90%予以獎勵,其餘年度按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50%予以獎勵。 二、需提供材料 個人股東在平潭繳納個人所得稅後次月起辦理獎補手續,財政獎補由證券機構受託辦理,證券機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平潭綜合實驗區獎補審批表(一式肆份); 2.個人股東申請限售股轉讓財政獎補授權委託書; 3.個人股東身份證影本; 4.證券機構銀行帳戶開戶許可證影本; 5.證券機構扣繳稅款取得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驗原件); 6.個人股東申報補/退稅取得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補稅申報表》或《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退稅申報表》(驗原件); 7.個人股東補/退稅完稅證明; 8.證券機構列印的限售股票交易交割單。 第2-7項所列材料均提供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三、辦理流程 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財稅優惠政策兌現實施方案》(嵐綜管綜〔2016〕31號)規定,證券機構按照以下流程辦理獎補事項: 1.區“優惠政策兌現視窗”負責受理證券機構的個人股東減持財政獎補事項。 2.區財政金融局負責審核“優惠政策兌現視窗”轉來申請材料。 3.按照區財稅優惠政策兌現並聯審核制的流程規定,全流程辦理在5個工作日內完畢。 4.證券機構須在收到區獎補資金的5工作日內將款項轉帳到個人股東帳戶,並及時將轉帳記錄加蓋公章提交給區“優惠政策兌現視窗”存檔,超過1個月未報備的,取消下個年度申報資格。 5.個人股東在收到財政獎補資金後,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自行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四、其他事項 1.已獲得財政獎勵的個人股東,如因限售股計價成本變動,擬再次向地稅機關辦理清算退稅的,應主動向財政部門退還相應的財政獎勵,完成再次清算退稅後,可重新申請財政獎勵。因重複清算退稅導致的財政資金損失,需由受託辦理財政獎勵的證券機構承擔。 2.個人股東因收到獎補資金後再次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自行向我區迴圈申請財政獎補,直至繳納稅款低於5萬元(含)停止受理獎補事項。 3.證券機構收到財政獎勵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帳給個人股東,不得截留、挪用資金,違反規定的將取消證券機構代為辦理財政獎勵申請的資格。 4.對虛報材料、騙取財政獎勵的,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回財政獎勵,並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五、本通知由區財政金融局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執行起始時間與《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嵐綜管綜〔2015〕130號)執行起始時間相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