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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 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19-12-02     【轉載】   來自: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深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戰略部署,大力推動外匯管理支援自貿區建設相關工作,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進一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閩匯〔2018〕1號印發)的基礎上,新增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放寬境內直接投資登記區域限制、放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股權投資限制、外債註銷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允許區內企業調整借用外債模式、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相關幣種要求,刪減已在自貿區外複製推廣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等,制定了《深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參見附件)。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


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匯〔2018〕1號)同時廢止。


附件:深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19年7月2日

 

附件 深入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援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 等檔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驗區內銀行(含註冊在區內的銀行以及辦理區內業務的福建地區其他銀行,下同)、境內外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以下簡稱區內主體)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稱外匯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試驗區外幣帳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外匯登記、本外幣數據統計監測等事項。


第四條 區內機構、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外匯業務;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資訊;主動報告異常或可疑情況,配合監督檢查和調查。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機制並辦理業務,嚴格履行數據及異常可疑資訊報送義務。


除另有規定外,機構、個人應留存充分證明本辦法所涉業務真實、合法的相關檔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 5年備查。


第五條 區內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外匯管理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並通過帳戶辦理,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


第二章 經常專案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在確保業務真實合規的基礎上,按照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辦理經常專案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業務,銀行應要求辦理的機構、個人主體進一步提供相關單證。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仍需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第七條  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具體條件如下:


(一)經辦銀行應具有完善的風險防範內控制度;具備接收、 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平臺或手段,且相關技術能夠保證傳輸、儲存電子單證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經辦銀行某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覈為 B-類及以下,自收到考覈結果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再為新客戶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經辦銀行未直接參與考覈的,應以其上一級參與考覈分行的考覈等級為準。


(二)區內企業在經辦銀行辦理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和信用記錄良好;保證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合法、完整,並具備發送、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條件;滿足經辦銀行出於風險管控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商業銀行應採取必要的技術識別等手段,確保企業提交電子單證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單證以及與其相應的紙質單證被重複使用。


第八條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A類的企業無需開立出口收入待覈查帳戶,貨物貿易外匯收入可直接進入經常專案外匯帳戶。對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A類企業未通過待覈查帳戶辦理的,仍需按照該條規定的單證進行辦理。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 B類和C類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第九條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對外支付單筆等值 5 萬美元以上的,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第三章 資本專案業務


第十條 允許在區內試點實施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詳細操作規程見附1)。


第十一條 允許區內企業可在福建省分局轄內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 允許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第十三條 允許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巨集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區內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允許區內企業的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由福建省分局轄內任一銀行直接辦理,取消企業辦理該業務的時間限定(詳細操作規程見附2)。


第四章 外匯市場業務


第十六條  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為試驗區相關業務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


對於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註冊且營業場所在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衍生產品的具體範圍和管理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通過FT帳戶辦理的除外),並按現行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  允許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帳戶(外匯 NRA帳戶)結匯業務(詳細操作規程見附3)。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郀I管理業務,其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由超過1億美元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其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郀I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辦理。


第十九條  外匯局依法對試驗區相關業務進行監管,開展非現場統計監測,完善外匯收支預警指標體系,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當國際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外匯局可採取相應的臨時性管制措施。


外匯局可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完善和改進試點業務內容。


第二十條 外匯局依法對試驗區相關業務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調查。機構、個人違規的,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罰,並視情節暫停或取消相關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自貿試驗區內此前已開展上述相關業務,政策內容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1

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 


一、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試點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用於境內支付使用時,可憑《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見附1-1)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前款所稱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境內資產變現帳戶內資金、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內資金、外幣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


二、外匯局對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實施巨集觀審慎管理。區內企業享受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額度為:企業資本專案收入發生額×巨集觀審慎係數。巨集觀審慎係數暫定為1,外匯局可根據外匯收支形勢適時對巨集觀審慎係數進行調節。巨集觀審慎係數小於1時,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中便利化額度外的部分,執行現行資本專案支付管理政策;如屆時現行政策有所調整,執行調整後政策。


三、試點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註冊在試驗區的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


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二)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四、經辦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資訊系統;


(二)上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覈B類(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


五、經辦銀行在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時,應審核企業資質是否符合本規程第三條的規定,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版)>的通知》(匯發〔2019〕1號)的要求,及時報送相關帳戶、境內劃轉、帳戶內結售匯等資訊。結匯待支付帳戶與其他人民幣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報送境內劃轉資訊,並在「交易附言」欄中包含「CIPP」字樣;帳戶內結匯後與除結匯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幣帳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報送結匯資訊,並在「結匯詳細用途」欄中包含「CIPP」字樣。


六、經辦銀行應對所辦理的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抽查比例和頻次可根據企業及業務風險狀況確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於支付總金額的10%。經辦銀行發現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七、經辦銀行應於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


上報《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季度報表》(見附1-2)及《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事後抽查情況表》(見附1-3)。


附2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業務操作指引


 一、註冊在試驗區內且已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已登記外債合同項下的未償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業務、關閉相關外債帳戶後,企業可向福建省分局轄內任一銀行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


二、企業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的,應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申請書(見附3-1);


(二)外匯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提供最新原件);


(三)本筆外債對應外債帳戶的開戶銀行出具的已關閉帳戶證明(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針對前述材料的補充說明。


三、銀行應核實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並核實企業對應外債合同項下外債提款、還本付息、外債帳戶關戶等情況,依照《業務登記憑證》《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銀行端檢視該筆外債控制資訊表,確認是否符合外債註銷登記辦理要求。


對於企業提交材料不齊全的,銀行應告知企業補充材料,在


企業提供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材料後,銀行方可為其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業務。


銀行審核通過後,應在資本專案資訊系統辦理註銷手續,在企業《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原件上標注「註銷」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印章後退還企業影本,原件留存。


四、外匯局按季度對轄內銀行辦理上述業務情況進行非現場覈查,視情況抽取部分銀行就業務辦理的合規性進行現場覈查。


外匯局根據覈查結果,視情況對涉嫌違規銀行採取約見談話、風險提示、通報批評、取消試點業務辦理資格等後續管理措施。


(一)對銀行留存資料和系統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外匯局除責成其立即整改並糾正差錯外,還可通過約談方式督促銀行加強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業務培訓。


(二)對於存在企業未關閉外債帳戶、未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業務但卻為企業辦理外債登記註銷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向其發放風險提示函。在對銀行外匯業務進行微觀合規與巨集觀審慎評估時,外匯局將依據「關戶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標準,在銀行「外債和對外擔保業務合規性」項下進行扣分處理,每錯1筆扣0.1分。


對於半年內上述兩項所列差錯累計出現超過3次的銀行,外匯局在轄內對其差錯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對於一年內上述兩項所列差錯累計出現超過6次的銀行,外匯局應取消其本試點業務辦理資格。



附3


試驗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結匯操作規程


一、境外機構按規定在註冊於試驗區內的銀行開立的外匯帳戶(即外匯NRA帳戶)內資金可以結匯。


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支付境內使用,不得劃轉境外或進入FT帳戶及人民幣 NRA帳戶等。


三、銀行按照不落地結匯方式辦理外匯NRA帳戶結匯。


(一)銀行應通過銀行內部帳戶辦理結匯及支付,結匯及支付時可不審單。


(二)外匯資金原則上不落地結匯後 2個工作日內劃入收款銀行帳戶,收款銀行按規定審覈收款方提供的經常專案或資本專案單證後辦理資金入賬。


(三)如收款銀行審核後認為資金不合規無法入賬或發生交易撤銷引起退匯的,無論經常、資本項下交易,該筆人民幣資金原路退回結匯銀行,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外匯NRA帳戶。


(四)退回過程中發生的貨幣轉換損失或收益由境外機構(或境外機構與其交易對手協商)承擔。


(五)根據《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06〕 42號印發),非居民機構辦理結匯按照人民幣資金用途確定統計專案的具體歸屬。


四、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外匯NRA帳戶結匯過程中發現其存在異常或涉嫌違規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外匯局。


抄  送: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金融監管局、省自貿

     辦、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內各市中心局、福州各縣(市、區)

     支局,人民銀行永泰縣支行,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內部發送:局領導,國際收支處、經常專案管理處、資本專案管理處、

     外匯檢查處、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辦公室、金融研究處。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辦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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