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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福建省台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19-12-02     【轉載】   來自: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關於印發《福建省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內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縣(市、區)支局, 各省級外匯指定銀行、福州各市級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戰略部署及國家外匯菅理局決策 安排,進一步支援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促進閩臺經濟融合發展,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擴大特殊經濟區域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範圍,制定 《福建省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全省註冊在廈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和平潭片區外的臺資企業,按照本通知所附《福建省臺資企業 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開展試點。


二、省內各級外匯局應提升管理服務水準,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加強事中事後覈查檢查和監測分析,密切關注試點政 策進展情況,定期將試點情況上拫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資 本項目管理處,確保試點政策平穩有效實施。


三、各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實施細則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完善內控制度,優化操作流程,積極穩妥推動試點業務開展。


四、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和平潭片區內註冊企業遵照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 局有關自貿區外匯創新業務政策。


省內各外匯中心支局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支局及外 匯指定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 分局資本專案管理處回饋。


附件:福建省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附件

福建省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外匯金融改革創新,便利臺資企業跨 境投融資,促進閩臺經濟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 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試點適用於福建省內(不含廈門和中國(福建) 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平潭片區)臺資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資本專案外匯收入」包括資本金、境 內資產變現帳戶內資金、境內再投資帳戶內資金、外債資金和境 外上市調回資金。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試點企業」是指註冊在福建省內(不 含廈門和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平潭片區)的 臺資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 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二)如為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 為A類。


第五條 參與試點.業務的銀行(以下筒稱「試點銀行」)是 指經營地在福建省內(不含廈門)的銀行,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資訊系統;


(二)上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覈B類(不含B-) 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


第六條 試點企業可直接在試點銀行辦理資本專案外匯收 入便利化業務,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試點銀行應 按照《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見附1) 規定審核辦理。


第七條 試點企業開展境內股權投資,在真實、合規的前提 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 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專用帳戶或結匯待支付帳戶。


第八條 試點企業可自行選擇任一試點銀行辦理境內直接 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第九條 試點企業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可直接在試點銀行 開立外債專用帳戶。一筆外幣外債可開立多個外債專用帳戶,試 點企業應按照規定使用外債專用帳戶。


第十條 試點企業外債註銷登記可直接在任一試點銀行辦 理,取消試點企業辦理外債註銷登記業務時間限定。試點企業應 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後及時關閉該筆外債項下所有外債專 用帳戶,並向試點銀行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試點銀行應按照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操作指引》(見附2)規定審核辦 理。


第十一條 除另有規定外,試點企業、銀行應留存充分證明所涉業務真實、合法的相關檔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5年, 以備事後監督查驗。


第十二條 試點銀行應遵循「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 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對試點業務進行事中事後監督。試點銀行需 在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向其所在地外匯局上報《試點業務季 度報表》(見附3)及《企業資本專案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事後 抽查情況表》(見附4)。


第十三條 外匯局對試點業務進行事後覈查和統計監測。不 定期對試點銀行辦理試點業務情況進行非現場覈查,視情況抽取 部分試點銀行就業務辦理的合規性進行現場覈查。


外匯局根據覈查結果,視情況對涉嫌違規銀行採取約見談 話、風險提示、通報批評、取消試點業務辦理資格等管理措施。 如發現試點企業行為違規將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其他未明確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 省分局關於印發〈福建省特殊經濟區域臺資企業資本專案管理便 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匯(2018〕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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